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生活常识社会常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生活常识社会常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社会人文常识是什么意思?
人文知识是人类关于人文领域(主要是精神生活领域)的基本知识,如历史知识、文学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艺术知识、哲学知识、宗教知识、道德知识、语言知识等。
中国《辞海》中这样写道:“人文指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我们知道,文化是生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跟自身生活相关的知识或经验,是其适应自然或周围环境的体现。
因此,具体到人类社会当中,文化不仅包含了人们外在的的衣、食、住、行,还包含了人们的内在的心理、意识或者说思维活动。
信息社会对人类生产、生活有什么影响?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人们学习知识、掌握知识、运用知识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应用,人们的学习速度在不断加快,也就是说从数字处理时代到微机时代,到网络化时代,学习速度越来越快,这要求我们的管理模式也要适应新的特点和新的模式。
随着计算机的出现和逐步的普及,信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逐步提高到一种绝对重要的地位,信息量、信息传播的速度、信息处理的速度以及应用信息的程度等都以几何级数的方式在增长。
信息技术深刻改变人们的工作,生活方式,促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促进科技进步,加速产业的变革。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人们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的工作方式和学习方式也正发生转变。
信息社会的法律常识?
(一)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1、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2、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二)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1、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3、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有哪些大家不说,但需要知道的社会常识?
谢谢邀请!我来简短的说一下我的看法:题主应该是刚步入社会的